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
113年2月1日修訂
一、名 稱:本會訂名「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班級代表聯合會」簡稱「班聯會」。
二、宗 旨:(一)培養同學民主法治及自治精神。
(二)聯繫同儕情誼,強化校園溝通,促進團體和諧進步。
(三)推動各項全校性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四)培養積極愛護團體,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
三、指導單位:學務處、教務處、總務處、輔導室、圖書館、實習處。
四、組 織:(一)全校同學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班級代表:1.全校高中職部、國中部各班各選乙名代表為班級代表。
2.資格:思想純正、儀表端莊、理性行事、負責盡職、犧牲奉獻。
(三)各級幹部:自高中職部班級代表中產生。
1.會 長:由高一各班薦選代表乙名,為會長候選人。
2.副 會 長:經全校學生投票選舉最高票者為會長,次高票者為副會長。
3.各工作組:(1)設文宣、活動、資訊、公關組等。
(2)各組設組長一人,由會長公開徵求高中符合條件之同學組成。
(3)全體班級代表配合各組活動。
五、幹部職掌:(一)會 長:綜理全校班聯會會務,主持自治朝會,召開班聯會議,並協助配合學校各項活動推展。
(二)副會長:襄助會長推展會務,若會長無法處理職務時由其代理。
(三)文宣組:執掌班聯會文書,整理大會紀錄,公布討論題綱,建立檔案資料、宣傳活動訊息,並負責各項活動會場之規劃佈置。
(四)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育等活動、籌辦校園社團發表會、才藝表演及迎新會之工作事宜。
(五)資訊組:成立班聯會網站,聯絡群組,e化班聯會各項活動及資料。
(六)公關組:擴展班聯會與外校之聯繫交誼等事宜。
六、選 舉:(一)每學年第二學期五月份,辦理會長選舉事宜。
(二)候選人由高一各班自行推派參選。
(三)學務處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各候選人發表政見等活動。
(四)由全校學生採民主方式投票,得票最高者當選為班聯會會長,次高票者為副會長。
七、任 期:班聯會會長及其幹部任期為一學年,於當選公告後之次學年度履行職責。
八、辭 退:班聯會會長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辭退其職務:
(一)曠廢職責,經班聯會議決議後予以退職者。
(二)違犯校規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發生重大事故,經班聯會議決或學校行政會報議決確定停權者。
九、開 會:班聯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若有需要得加開臨時會議。
十、活動要領:(一)班聯會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並不得逾越校務行政、經費運用及人事安排之權責。
(二)班聯會策畫校內各項學生活動,研討通過後發動全體同學響應參與。
(三)班聯會議決議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有效,通過後即代表全體學生意見。
(四)班聯會會長及幹部應隨時與指導老師協商各項事宜。
(五)班聯會代表全體學生,在校內從事一切合法之活動,校外聯繫事宜等。
(六)幹部平時應多探詢同學具建設性之意見提供班聯會參考或交付會議討論研議。
十一、獎 懲:(一)任職期間克盡職守,確實扮演學生與學校間溝通橋樑角色者,期末由訓育組提報獎勵。
(二)任職期間怠忽職守,或未經班聯會議決,獨斷獨行,違犯校規,破壞校譽者,當嚴予懲戒。
十二、經 費:依實際運作需要之開支實報實銷。
十三、本組織章程經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